第十章 管线工程第六十四条。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城市管线工程实施应符合城市管线工程专业规划、国家规范和本规定、管线工程分别指给水,排水、电力,热力、煤气,电讯及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等.第六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种管线宜地下敷设.走向宜平行道路布置。尽量减少转弯.各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第六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新建和改造道路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敷设各种管线、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六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2规定、表12。各种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 M管线名称 给水 排水、热力.煤气。氧氢气。液体燃料管.电力电缆35kv以下 通讯电缆。半径,200半径,200低 中,高.建筑物基础 外缘,3,01 02.52,5,地沟、1 01.54,03、03。00 60,6铁路中心线、3.753。753 753。753 753、753。753 753,753。753.75道路侧石边缘,1,51、01。51 51.51.51 51.51。51,51.5道路边沟边缘、1,00,51 01。01.01.01,01.01、01.01 0地上管线基础 2 02、02.02,01 01.01 01,02,00 60。6地上杆柱中心。1。51。01。01.01,01.01,01。01、00。60、6围墙篱棚、2 01 51,51,01,51 51.51 51、50。60 6注、1,上表所列数值在正常情况下布置管道使用、如执行有困难.可根据管径、检查井.伸缩节的大小,管线埋设和建筑物基础深度适当缩小表中数值,并加防护措施,2 地下管线与防雷接地装置间距、S,可按下列公式计算。A,当采用避雷针时.S.0。5R,B.当采用避雷针时。S、0,4R、R为接地装置的冲击流散电阻。但S不得小于3M 第六十八条,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3。规定,表13。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 M线路电压,kv,建筑物凸出部分.居民区。厂区边缘 道路、路基、铁路.路基 通讯线。二线间受限区 二线间不受限区,1以下 1,01,50.6最高杆,加3,01、0最高杆塔高度,1,101,53.00。6,1、52.0,352 05 02。53.0。第六十九条,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 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4 规定 表14,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单位 M线路电压、kv 建筑物 顶端 居民区,厂区,地面 道路,路面.铁路,轨顶 通讯线.电力线有防雷装置。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1以下。2、56,06、07。51,251.251.103 06,57,07 53、05。0354,07.07 07。53,05。0第七十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要求、与桥梁同步建设。如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和维修方便、可燃。易燃管线原则不允许在交通桥梁上跨越河流 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各单位的专用线一般不设在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二条。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道路,铁路.隧道.绿化带 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办证施工。第七十三条、石油。天然气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市区,其路由两侧控制距离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七十四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净用地面积超过2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过多商业 服务设施,商业 服务设施宜集中在商业区建设、第七十五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 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 栅栏,透景围墙。其高度不得超过1,8米 第七十六条。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第七十七条、在市区内应适当控制建设公共加油站,需要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城市市区内不应建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米,加油站服务半径0,9 1.2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