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建筑高度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二 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三 幼儿园 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 5倍,即H、1、5 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S、式中。A,沿路高层建筑以1.1 即45度,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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