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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筑高度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 并进行视线分析 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四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 二,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三,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 W 加建筑后退距离、S 之和的1 5倍.即H.1、5 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式中.A.沿路高层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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