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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筑高度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 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 新建.改建建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四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二,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三.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W 加建筑后退距离 S 之和的1。5倍。即H、1。5 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按下式控制、A L,W.S.式中。A,沿路高层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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