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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筑高度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 气象台 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设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按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 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四条.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一,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二 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三,幼儿园 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宜超过道路红线至路沿石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 5.W。S.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 沿路高层建筑以1、1,即45度 的高度角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 道路规划红线至路沿石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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