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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表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用地 指标.面积。用地类型,2公顷以下 2,10公顷.10公顷以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低层.0,833,0 730。0。627 多层 1,426.1、224.高层 2、623.2 220。一般办,公建筑、多层 2 440.2。238.2。136 高层。4。036.3、835.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2。640。2。540、2,337 高层.4.238。4.035,商业建筑,多层,2,845,2.640.2,435,高层。4.035.4 533 商业 综合楼.多层,2,240.2,538、2 035,高层、4.035.4,533,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0,945,1.048,0、840,多层,1,435、1、638 1.535,高层 2。233、2。030。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 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 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 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 第十七条 表3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体育场馆 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表4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2,0.m2.1,2、2。52。5。m2 2.5、3,53.0,m2 3 5,4、53。5。m2,4。54.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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