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 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表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用地、指标。面积。用地类型 2公顷以下、2,10公顷。10公顷以上 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低层,0,833、0,730。0.627。多层。1,426。1,224.高层,2 623、2,220,一般办 公建筑。多层。2,440、2,238、2。136.高层、4。036,3。835 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2,640。2.540、2。337 高层。4 238 4、035.商业建筑、多层.2、845,2 640、2.435。高层 4,035、4,533.商业 综合楼,多层、2 240,2。538 2。035。高层 4 035.4。533,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 0 945。1。048,0 840,多层、1、435,1。638。1.535、高层。2。233,2 030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 第十七条、表3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 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表4,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2 0、m2.1.2.2。52、5、m2,2、5、3.53、0 m2.3,5,4,53.5。m2 4、54。0 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