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 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表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用地,指标,面积,用地类型.2公顷以下、2,10公顷.10公顷以上,容积率 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 建筑.低层。0,833。0,730,0、627,多层,1.426。1、224.高层、2 623,2,220,一般办 公建筑,多层,2 440、2,238.2,136。高层,4,036。3,835,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2。640.2、540,2,337、高层。4 238 4 035.商业建筑。多层 2。845 2。640.2 435.高层,4 035、4,533,商业、综合楼,多层,2,240,2 538。2。035,高层.4.035,4.533 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0。945。1 048、0,840。多层,1 435.1、638、1,535.高层。2。233,2,030.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 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 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 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第十七条,表3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表4,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2。0.m2。1。2 2,52,5,m2 2。5,3。53,0,m2,3,5.4、53,5 m2,4、54,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