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表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用地.指标 面积、用地类型。2公顷以下、2,10公顷,10公顷以上、容积率 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 建筑密度,居住 建筑。低层.0 833。0.730、0,627,多层、1 426,1。224,高层。2 623、2 220、一般办。公建筑、多层.2.440.2、238 2,136.高层、4、036 3 835。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2、640,2 540。2,337,高层,4、238,4。035。商业建筑、多层。2,845,2、640。2,435.高层。4,035.4 533,商业,综合楼,多层,2,240。2 538,2,035.高层,4,035,4、533.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 0。945、1.048,0.840,多层 1。435.1 638.1,535、高层。2。233。2,030、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改建的项目 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 第十七条.表3规定的指标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表4。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 22 0.m2。1。2,2。52,5 m2 2。5,3,53,0、m2,3。5.4。53、5。m2。4,54.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