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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用地,指标 面积。用地类型。2公顷以下,2 10公顷。10公顷以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低层 0、833、0 730、0、627,多层,1.426 1 224,高层,2,623 2、220.一般办 公建筑,多层。2,440,2.238.2。136、高层。4,036.3,835,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2、640,2,540,2。337,高层、4.238 4、035,商业建筑 多层、2,845 2 640 2,435,高层,4,035.4.533,商业,综合楼.多层 2.240。2、538.2.035,高层,4.035,4、533.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 0,945、1.048、0.840、多层,1、435。1。638.1.535,高层 2.233,2 030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第十七条 表3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 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 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表4.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22 0、m2。1.2。2.52,5 m2,2,5。3,53。0、m2.3。5 4,53,5,m2、4,54 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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