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容量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表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控制。用地,指标.面积、用地类型 2公顷以下 2 10公顷,10公顷以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建筑 低层、0,833、0.730,0,627。多层,1 426,1,224。高层、2。623、2,220,一般办.公建筑。多层、2.440 2.238,2,136、高层.4。036,3。835 公寓式办公建筑。多层、2、640,2。540 2.337。高层,4,238,4,035、商业建筑 多层,2 845.2,640.2。435,高层。4.035,4、533、商业,综合楼.多层。2.240 2,538.2。035 高层,4,035、4.533。工业建筑普通仓库 低层。0 945。1,048 0、840,多层 1、435,1 638.1 535、高层 2。233。2.030,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 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 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 第十七条、表3规定的指标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对未列入表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 医疗卫生 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 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表4、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2、0。m2,1 2,2,52,5,m2。2 5。3,53。0.m2,3.5,4,53、5,m2.4,54.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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