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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第六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 绿地.G,九 特殊用地。D.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 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 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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