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 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 施工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四十条规定的 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