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四十四条,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燃气销售网点,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 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 施工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依照,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