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同一城市的燃气管网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 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竣工验收,燃气专业规划范围以外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和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其他民用建筑。必须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第六条.燃气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批,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取得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燃气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第八条,燃气建设工程采用的设备,材料 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财政性投资实行政府采购,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还应将燃气工程中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分别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必须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按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和安全 因施工或抢修对市政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 应及时如质如量修复或赔偿.按照规划经批准铺设燃气管道 公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施工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