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罚则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l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 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年。一,与建设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一,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二.出卖、出借 转让、涂改监理人员 岗位证书。三、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第四十八条 办法中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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