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事故责任与风险索赔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 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断层,裂缝,倾斜.沉降.强度不足及危害安全的质量事故应按如下程序处理.一、监理单位应立即指令被监理单位暂停该项目工程的施工 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二、监理单位应要求被监理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当地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项目工程名称、事故部位 事故原因,应怠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费用等、三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合同有关各方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 取证。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监理单位应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处理.对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批准后,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备案,指令恢复该工程施工并监督实施、第三十七条。在监理过程中,未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决策和指导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第三十八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发生事故责任争执时 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其主要依据是、一,监理合同中双方职责划分和赔偿的条款 二,承包合同中有关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条款,三 政府部门有关监理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或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而终止合同时、监理单位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