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施工监理的实施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监理规划和重要部位监理细则必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并于监理实施前15日报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实施,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内容及时编制监理规划 项目监理部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监理人员按照监理细则实施监理.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依据。3。监理范围及目标。4 现场监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5、质量 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的措施和方法,6、重要部位的监理措施.主要工程隐患预控措施等,7,监理工作制度等,第二十二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是 1、依法订立的工程建设合同 2,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 预。算,建设计划.设计图纸及其它有关文件、4,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 标准和规程,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建设单位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建设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应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 未经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对被监理单位已完成的工序 且工程质量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的。应在收到报验单24小时内签署意见。超过时限视为已经认可。第二十七条、工程爆破.桩基础施工,基坑围护施工 土方开挖及回填、地基处理,地下室施工,混凝土浇捣,预应力张拉 结构吊装.大型设备安装 结构加固 现场检测及其它重要部位施工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用时。监理人员必须实施旁站监理。其它部位施工时,施工现场必须有监理人员巡视。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监理单位发布停工令,指令被监理单位立即停工整改,1 未经验收,即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者,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施工者、3 擅自采取未经认可或批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者,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者.5。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仍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6。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者,7 危及安全的冒险作业行为者,8、其它违反规范、标准及规程的野蛮施工行为者.如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下达停工指令.但监理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可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 也可直接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监理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 被监理单位的书面报告后。必须在15日内将协调意见书面送达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