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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