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 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优化区域实行以鼓励生态发展为基本导向的生态激励型财政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省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节能减排机制.逐步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 水价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脱硫电价和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重大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支持 第六十条,本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染防治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本省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重点区域 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本省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财政补贴专项资金。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评优评奖、金融支持等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不良的企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监察频次,督促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