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调查和区域环境评估工作,划定生态功能区、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要区域.重要海洋与渔业水域等可以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划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变更功能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程序报批。禁止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采矿,采石 采砂,取土、以及进行其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控制线应当相互衔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项目、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当保护和规划各类重要生态用地.严格保护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重点湿地。农业生态保护区、水土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自然生态系统 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第四十七条 在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 湿地公园.重点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 不得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严格控制人为因素破坏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当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保护环境质量.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从事任何生产建设活动,在缓冲区.禁止从事除经批准的教学研究活动外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 禁止从事除必要的科学实验 教学实习,参考观察和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旅游 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外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应当严格控制人工景观建设.保证服务设施和建设项目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项目 禁止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森林公园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和附属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生产建设活动。禁止随意占用、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 禁止种植掠夺水土资源,破坏土壤结构的劣质树种,在地质公园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保护地质地貌的完整性和稀缺性.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 加强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安排一定比例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推广生态农业 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农业灌溉水 农产品进行监测和评价、禁止使用超过农业灌溉标准和水产养殖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和养殖.禁止将有毒有害的污泥作为农用肥料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固体废物。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向社会公布。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又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十条、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擅自圈围、侵占.填堵水面 沼泽、滩涂。洼地.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的安全、清洁、禁止在水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和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污染水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开发活动的生态保护 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从事非法猎捕、毒杀。采伐、采集、加工 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引进外来生物物种进行安全评估 加强进口检疫工作,防止国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 严防扩散。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 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逐步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并逐步建立与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相适应的投放垃圾与收运模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鼓励和支持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易消纳降解的包装物,容器 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容器.废油和废旧电池等资源进行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