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 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 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 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 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 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 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擅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 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和垃圾处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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