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 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 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擅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和垃圾处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