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五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 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擅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和垃圾处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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