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 转运站等设施的,责令其设置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 处理等服务的、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 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 对车主处以每车次二千元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居民,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的,对居民处以每次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六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五十元罚款 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九,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 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罚款。不足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第三十三条.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征求意见、擅自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输车辆不加封闭 沿途扬撒、遗漏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和垃圾处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