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营和管理第十九条,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设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拥有先进技术.服务质量好的单位经营、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运输车辆由所在地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后 发给准运证。方可营运,第二十二条,城市垃圾的贮存和处理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外观整洁,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 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 防止二次污染、第二十四条,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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