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租赁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每年向政府支付地租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补充,土地所有权人为出租人,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采取租赁的方式供地,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报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交易市场等指定场所公示.并通过报纸 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新增建设用地和政府储备土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 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由市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第十七条。国有土地出让,租赁 应当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国有土地出让。租赁 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并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首期地租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第十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年限自国有土地租赁合同规定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十九条。通过国有土地租赁而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含临时用地.经政府同意 土地使用者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缴齐土地出让金后,可转为出让用地 第二十条.通过国有土地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含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建成建筑物后 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可以依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连同建筑物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一条,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或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土地用途但增加容积率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与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签订出让或租赁合同 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地租,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或协议出让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的,由政府予以收回。收购 纳入土地储备库。通过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土地供应计划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活动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交易市场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