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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第三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六条.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 收回 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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