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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第三条 土地交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租赁以及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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