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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均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三条 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 信用原则。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转让,出租,抵押 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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