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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廊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外 均实行有偿使用 并逐步将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第三条。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所有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场内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设地产交易中心 具体承担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事务,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将更新的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及成交结果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六条,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计划 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征收,收回、收购等方式纳入土地储备库.进行前期开发。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适时供应土地市场,列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存量国有土地 不得进行转让和再开发建设.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以及转让 出租 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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