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监管的通知乌建节、2015 3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十二五。绿色建筑工作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强化各方主体责任,针对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作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核心,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关键,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对于高效利用资源。控制污染物新增,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市民生活条件,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目前也存在建筑节能标准落实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之绿色建筑规模化推广处于起步阶段 相应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尚不完善、影响了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工作的效果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紧迫行和重要性。抓住供热能源结构调整的契机、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尤其应狠抓新建居住建筑、严寒.C.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JJ。T063、2014.等的贯彻.执行.做好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分户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实现新建居住建筑分户计量,分室温控,新建公共建筑分时分区温控,温控远程可调,可控的目标.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保障性住房,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同时。针对工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标准规范 完善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实现工程闭合式 标准化,成体系的管理。推动我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二,严把项目立项,初设审批关、一,新建建筑、新建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专篇应涵盖建筑节能有关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说明。明确项目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并将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大建筑节能专项的审查力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应按照,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申请立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申请立项项目的审核。上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三。绿色建筑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 同时具备,政府投资、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集中兴建且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租赁住房 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四项条件,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专篇应涵盖绿色建筑有关内容,初步设计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执行绿色建筑的项目 绿色建筑专篇应涵盖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不再单设建筑节能专篇,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审批管理、落实发展绿色建筑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在绿色建筑项目的立项,初设审批过程中明确要求执行的标准、市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应当明确提出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要求,并落实到项目、三.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在供地环节中将项目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利用要求.在建设项目土地划拨或出让时应将建筑节能率,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四.强化规划方案审查工作,一.新建建筑规划方案节能审查.我市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方案设计文件中 应依法设立建筑节能专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规划审查,并应就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手续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方式征求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二、绿色建筑规划方案审查 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 其规划方案设计文本中应包含绿色建筑专篇,绿色建筑专篇应涵盖建筑节能专篇内容,并不再单设建筑节能专篇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审核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方案.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必须明确提出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相关要求。并在审查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设计条件核实等规划管理过程中严把审查关、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规范设计 审图工作、一 规范设计内容。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节能 绿色建筑,供热计量等相关设计 尤其应就供热系统设计做好与供热企业的对接工作,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节能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其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 绿色建筑专篇应涵盖建筑节能专篇内容,不再单设建筑节能专篇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 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取得设计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需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强化施工图审查、市建筑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导则,制定绿色建筑专篇要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要点,完善新建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要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审查要点对项目是否符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 尤其因加强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其中,绿色建筑项目应出具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意见、明确星级标准,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星级标准.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同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应由建设单位报市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供热企业备案、以此作为启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监督和集中供热入网的依据,三,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设计单位应重新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变更修改图纸进行严格审查。出具设计变更审查意见书、六、依法实施招投标工作.一、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国家,自治区,市级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供热计量示范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二,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等级、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等具体目标和措施 并在投标报价中单列相关增量成本费用,七,强化工程薄弱环节管理。一。做好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销售现场设置 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监理方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和设计要求.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方案,监理方案并落实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等、三 按照批次数量要求见证取样,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按规范要求的批次和数量现场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 对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清除、四,规范材料和产品的应用、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新技术,新设备 新材料 新工艺 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认定及备案.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市质监、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五,强化工程监督管理、各区、县,建筑节能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各区 县.及我市发改,土地,规划。房产,设计.质监,安监,节能,供热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监管工作.应每年组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依法对工程建设各环节进行检查、经各级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限期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不力的,倒追责任,通报批评,并纳入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健全验收备案制度,一。新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涵盖供热计量验收相关内容 其中。工程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竣工资料向供热企业移交。我市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导则,完善新建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审查要点,并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完善供热计量验收。外保温材料检测要求等。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并实行热计量收费后.由建设单位。供热单位联合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办法参照国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我市 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验收合格的项目 应及时上报市建筑节能,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备案 审核和抽检等工作.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待,绿色建筑验收规范,发布实施后。绿色建筑项目应实行专项验收制度、对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五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实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按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项目可认定为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九,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以下建筑工程类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 一。列入国家 自治区。市级建筑节能 绿色建筑,供热计量示范工程的建筑。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能效测评分为理论值测评和实测值测评。理论值测评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实测值测评应当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2年内完成。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测评结果核发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建筑能效标识信息,并对建筑能效标识的真实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抓好节能运行管理工作、一,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对建筑能耗进行监测控制.并按要求向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传送能耗数据,市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物业企业数据上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展能耗调查。统计和分析,建立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数据库,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乌鲁木齐地区公共机构节能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制定乌鲁木齐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办法 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开展市属公共机构节能运行和温度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 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等 市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供热系统节能运行工作。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 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类供热问题。二,鼓励高标准绿色运营 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投入使用一年后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我市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 由市建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住建厅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报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