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根据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危害居住环境,侵犯公共利益.侵占城市道路红线,公共绿地,广场.河道,占压地下管线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 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十条,当事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第五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工程竣工资料图纸与实际不符.导致其他工程利用该资料造成损失的,报送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