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申请建设临时性工程、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范围或建设位置及道路红线。提出规划设计要点。二,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公建项目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报送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设计方案不得少于2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附送拟建工程施工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旧城改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第三十一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 高度。应当符合电台,电视台、地震台.气象台,微波传输站,飞机场,军用设施.收发讯区等空间.环境技术要求。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专业规定、规范,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 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 河渠,填埋废渣。垃圾等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上述行为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凿井的。应当经城市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厂区,教学区,医疗区,文化体育活动区等插建住宅。住宅的日照间距按国家现行居住区设计规范执行、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道路规划红线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后退红线的要求、在规划道路的红线范围内,禁止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第三十六条 建设大中型商场.宾馆、饭店,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须同时建设相应的停车场,所有临街建设单位须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负责门前绿化和铺砌相临的人行便道。第三十七条,沿城市道路铺设的各种管线.应当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管径铺设 同一路径上的同类线路应当同沟铺设.有关使用单位共同投资修建,或一方投资修建其他单位可有偿使用、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第三十八条、新建桥涵 隧道须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6个月之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文件 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后方可施工.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隐蔽管线,构筑物的 须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并通知有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对没有履行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四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准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全部拆除 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第四十五条,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或者赔偿恢复所需费用.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