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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和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建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卫、商业,文化,卫生等设施、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区域。第十八条.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安全,生活安宁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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