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和安全 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 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建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卫.商业 文化、卫生等设施,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统筹安排 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简陋 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区域,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安全,生活安宁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 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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