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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和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 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 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建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卫。商业,文化 卫生等设施。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区域、第十八条,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安全、生活安宁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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