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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和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十六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 防灾等建设条件。节约土地及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新区开发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组织实施。同时配建公用设施和城市环卫。商业,文化.卫生等设施。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的区域,第十八条 城市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项目,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民安全,生活安宁的污染源,应当限期治理 治理期间不得进行与治理无关的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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