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 城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庄区、北史家务乡,南尖塔乡 北旺乡 杨税务乡,九州镇.白家务办事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市 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合理控制市区规模.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应当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六条 廊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 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城市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各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县镇总体建设规划。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已经审批项目的放线,验线。验槽.竣工验收,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一书两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委托开发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项目的放线 验线、验槽,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 一书两证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项目的放线.验线 验槽,竣工验收、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