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进行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和技术经济论证,科学 合理地确定城市性质 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应当使主要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和开发程序 同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 第九条 廊坊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廊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廊坊市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近期建设区域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廊坊市区及各县.市,区域内的铁路客站,大型广场 文化、体育中心、大中专院校 象征城市的雕塑,纪念碑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须经专家充分论证后。分别报市,县.市 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抗震、人防,消防等专业规划 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城市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 按、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