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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305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我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 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房产 环保 公安,工商 物价等部门及电业.电讯 有线电视 供暖、供水,煤气。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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