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黄土管理,第五十四条,凡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区范围内用土、必须持申请书到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土许可证、填写清楚数量,土质,时间等要求,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私自在开发区范围内取土,卖土.开发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将土运回原处、第五十六条 取土点的设置,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开发区规划及实际情况确定、各村不得私自设立取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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