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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黄土管理 第五十四条.凡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区范围内用土,必须持申请书到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土许可证。填写清楚数量、土质 时间等要求,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开发区范围内取土,卖土、开发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按规定处以罚款 并责令将土运回原处.第五十六条。取土点的设置.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开发区规划及实际情况确定,各村不得私自设立取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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