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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黄土管理,第五十四条.凡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区范围内用土、必须持申请书到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土许可证。填写清楚数量.土质.时间等要求.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私自在开发区范围内取土、卖土,开发区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按规定处以罚款 并责令将土运回原处,第五十六条。取土点的设置 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开发区规划及实际情况确定.各村不得私自设立取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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