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其他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 除第四章规定的建设工程之外的其他建设事项包括 以新建,扩建,改建的方式进行的开发区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铁路专用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以新建,扩建,改建方式进行的给水管道及水源地设置 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送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热力输送管道及集中供热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变电设施.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防灾工程。包括抗震防灾工程。防洪工程 人防工程等,绿化美化工程、交通工程 交警岗亭,灯牌、公共绿地.雕塑等、水利工程。广告牌等的建筑 以及其他工程的建设.第四十三条、从事其它建设事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开发区规划管理并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持工程建设报告 地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三,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图。对符合总体规划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测量单位实施定线、验线.并在工程竣工3个月内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和图纸。第四十四条,绿化是建筑总体布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大型建筑、沿街工程,公共服务设施,生活居住区和企业厂区建设 都要按绿化达标比例安排绿化面积。小区规划地块内建设要符合绿地率要求。实行全体建筑工程与绿化工程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为了美化 绿化开发区 净化环境。开发区内各单位于临街和院内进行的雕塑、亭台,假山,喷泉及其他小品建筑.均应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并经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四十五条、开发区道路绿化应按照开发区规划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绿化形式 标准应符合绿化专业规划,并按照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栽植 第四十六条。严格控制开发区各单位自行凿井开采地下水源、凡开发区给水管网达到和接近的单位 一律纳入开发区给水管网统一供水,开发区统一供水确有困难必须凿井设立自备水源井的单位.必须到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施工.第四十七条。开发区道路是开发区建设和生产。生活的骨架与血脉,必须符合开发区道路规划和有关城市道路的规划 设计,勘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规范 规定、开发区道路建设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计划 统一建设。由具有市政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开发区道路工程建设单位 应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路网走向。路幅宽度、坐标,标高进行建设,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在主次干路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入口.批准开设的行车路口 车辆出入口 距交叉路口红线交点不得小于80米。第四十九条。道路管线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并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条.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上。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地下管线管顶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地上管线与路面垂直距离 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防护措施、管线交叉敷设 应遵守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的规定.各类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新建道路施工时同步预埋管道,第五十一条。单位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含化粪池 检查井等。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确需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埋设的.应报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二条.在主干路.次干路及广场不得新设架空电力线及电信。有线广播电视线缆的明线。已有的明线 应逐步改建埋入地下、第五十三条,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或迁移已设置的临时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拆除或迁移.并承担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