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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八条 开发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外向型经济为主.安排无污染项目进区建设.在审查申请用地项目时,严格控制有污染、用水量大的项目进区。不准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进区。第九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并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管委会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第十条,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二.载明单位性质.申请依据 建设用途,面积.技术工艺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三.开发区批准的立项文件 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有关文件,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确定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说明书。三.定线通知书及测绘单位按定线通知书实地测取的测量数据,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齐备,测量数据准确完整的,应绘制建设用地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等需要临时用地的。须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停止使用.并自行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6个月内、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逾期未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第十五条.以单位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与外商兴办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变更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的 应报经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商的建设项目,中方建设单位应持有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临开发区道路 或高压走廊.征用或划拨土地.应负担所临道路,或高压走廊,规划红线宽度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道路用地。或高压走廊用地 的代征.建设单位与所临道路之间的公共绿地。排水渠堤.高压走廊等用地应由建设单位代征 在规划小区地块内征地建设、建设单位应代征相应比例的小区公建,绿化.道路交通和其他市政设施等用地、以上所述的道路交通.渠堤.绿地、公建。市政设施等用地属开发区管委会所有.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需要预留发展用地的必须向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预留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开发区的道路 广场、公园 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 邮电通讯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以及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十九条,在开发区内进行矿产开发、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服从规划管理,事先须经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进行上述活动不得破坏开发区环境和基础设施,第二十条。开发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公园区不得修建与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70,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率不得低于30、低于30,的,含原插建建筑物,不得插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因放射,环保,通讯.卫生等特殊要求需防护隔离的。应设置防护隔离绿化带、防护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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