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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开发区规划的编制第四条 开发区规划按规划内容包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开发区规划由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第五条 承担开发区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开发区规划。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等 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六条.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成果。由管委会与市规划部门衔接备案后呈报衡水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由管委会负责审批。第七条。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区规划,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凡涉及用地性质。规模,用地布局。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规划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应报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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