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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质量监督 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管理 第二十六条,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内四区,中山区 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边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他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边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实施.竣工验收时应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二十八条。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九条,边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受其影响的相邻建设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条。通过出让 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边坡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管理。其他边坡工程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边坡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春季普查和汛期巡检制度,每年春季在汛期来临之前对边坡工程进行普查.汛期每次降雨过后对边坡工程进行巡检,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定期将检查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时,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处理措施 责任单位应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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