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监理与监测.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组织机构、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严格依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第二十五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和工程实际编制监测方案,经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等共同认可后方可实施,在遇到降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 施工单位.监测采集数据达到报警界限时 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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