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单位。第六条。通过出让,转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为项目用地红线内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其他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规划选址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凡无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评估结果为不安全经过治理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第八条,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内或周围存在可能对建设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建筑边坡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建设单位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时。应同时进行边坡工程方案设计 并将边坡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加,边坡工程方案设计未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申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边坡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监.测等单位.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边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一条,边坡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要求 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边坡工程实施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