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 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合格、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对于本办法十一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延期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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