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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第十条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合格。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 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十一条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为延期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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