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受理与审查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 操作规程目录.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7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评价报告.其中.第2至第13项材料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特级,一级,二级和专业级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期,失效,遗失,注销的受理.核查和发证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建管委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劳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办,变更,延期、失效、遗失.注销受理、核查和发证工作.第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并按一定比例对企业实地进行检查.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企业.见附件二、审查不通过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市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已经受理的申请 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