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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交通 水务 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管理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督 检查和管理,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将相关事实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查处.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年度抽查,抽查企业数量不应少于管理范围内企业总数的5。第十七条,市安质监总站应加强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 发证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实施检查。第十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简化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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