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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 则第五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在工程拆除施工前、到安监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全额上缴本级财政,拆除成本在征收费用中列支.第五十六条.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2日公布实施的、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4号 同时废止,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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