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征收补偿第二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第二十五条。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用途 类型。结构,楼层.附属物等,二,征收补偿方式,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性质,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楼层.交房条件。差价结算方式,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六、停产,停业损失 七 违约责任。八 其它约定事项,第二十六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评估确定,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予配合,对不配合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产权产籍档案或有关部门认定结果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不少于3家社会信誉好 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规定的协商期限不得少于3日 协商不成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应当进行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为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范围内抽取一定比例不同类型的房屋,委托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评估价格进行专家鉴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结果应当进行专家鉴定、鉴定费用在征收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和正式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评估报告及送达回执应及时归档,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 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货币补偿费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时间结清差价款,第三十一条。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所有权属单位和个人。被征收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 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第三十二条,为加强房屋使用用途管理,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征收时应当按照证载使用用途给予征收补偿、因历史原因,房屋用途为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 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根据经营年限及纳税历史情况。应当给予适当经营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并予以公布执行,第三十三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规定期限但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评估确定,折旧系数按下列规定确定,一 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年限为基数确定 二,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第三十四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征收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房屋合法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可以按规定购买后作为被征收人。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经产权人同意,房屋合法承租人可以通过市场价格购买公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无法解除的。由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实施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应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应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承租人需要进行临时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临时安置、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征收人缴纳租金,第三十六条、市住建部门应当统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与分配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为特殊困难人员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因征收非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和采暖期搬迁补助.过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一次性搬迁的2倍支付.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尚未建成的,被征收人可自行过渡,对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周转房过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期房进行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内约定过渡期限 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 6层以下的为15个月.7层至12层的为21个月。13层至24层的为24个月、25层以上的为30个月,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采暖期搬迁补助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并公布执行.因征收生产性房屋造成搬迁的.物资,设备搬迁补偿费数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第三十八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缴纳保险职工人数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的期限按6个月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工资补偿期限按6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实际期限计算,其他按核实的实际情况计算。第三十九条。征收租赁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应当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征收补偿事项与数额确定后,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受补偿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租人为生产 经营性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四十条,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政府近期公布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1.逾期12个月以内的 自逾期之月起增加50。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逾期第13个月起增加75,3、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个月起增加100,二.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或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政府近期公布的标准为基数,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1。逾期12个月以内的,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逾期第13个月起按规定标准的75、计发,3、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逾期第25个月起按规定标准的100。计发.第四十一条。在征收补偿方案载明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5,的奖励。第四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有线电话,有线电视,有线网络通讯 燃气、供热。空调,热水器等迁移安装费.按现行市场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不明确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作勘察记录 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六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或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第四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置用房的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被征收人使用 第四十九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 子女入学.转学.社会保障及水、电,气,通讯迁移等相关手续、不得借故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