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 程序正当.补偿公平 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沧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新华。运河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新华。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渤海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黄骅市人民政府代管.第五条.沧州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房屋征收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和新华、运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根据市政府决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县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政府法制、审计,信访 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政策指导 补偿安置资金审计.信访案件的处理和对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六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区政府或管委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