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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本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项目,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第八条第五项的项目,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意见 并提供经批准的项目用地红线图.需要回迁安置的、应当明确安置用房区域。三 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 并完成地籍调查、绘制宗地图。四,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项目符合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五.银行出具的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六,符合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第十一条 住建,国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所需被征收范围及其邻近周边地域的房地产交易案例.相关房产档案信息和土地登记卡、宗地图等土地登记资料,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被征收人,同住人及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登记内容包括、一 被征收人基本情况,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 结构 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 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 附属物情况、五。无证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九、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十。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三条,对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房屋征收部门向规划。住建部门书面提出认定申请.规划 住建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四条。规划。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违法占用土地和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 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征收范围 补偿方式,二.征收范围内选取的,标本房屋。市场预评估价格,三 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市场评估价格,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户型图及交房条件等情况.四 过渡方式 过渡期限,奖励与补助方式和标准,五、停产停业损失确定方法,六 签约期限。七,其他应该纳入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第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企业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并做好企业搬迁动员和处置工作、新华、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论证前.应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及征收区域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第十八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 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工作准备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对征收项目作出是否实施的决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及时公告,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5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从征收范围内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 结构、新旧程度.建筑类型等因素 分别选取若干.标本房屋.采用3个以上.奇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的中位价中标方式,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确定被征收区域房地产市场总值 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财政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费用和经财政部门评审的征收工作费用,足额拨付到房屋征收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资金存储专门账户和征收工作费用账户。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费用的筹措与使用监管 具体监管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三.分割转让房屋,分户。户口迁入,四,办理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五,房屋租赁、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 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三条、新华,运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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