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业主支付担保第十九条,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一种经济承诺。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共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担保。财政资金证明应包括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第二十条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额度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第二十一条.对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时 承包商可依据工程担保合同的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承包商就业主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接到承包商书面通知14日内对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已经确认。第二十二条,业主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当在业主支付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业主的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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