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投标但保第九条、投标担保是投标人在投标前向招标人保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的一种经济承诺、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担保的规定,第十条、投标担保采用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单位银行账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由其分支机构或第三者转入,其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第十一条.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该笔款项解入专项账户.本专项账户由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管理.第十二条。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当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履约担保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七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提交履约担保后七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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