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承包商履约担保第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种经济承诺 承包商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第十五条。履约担保额度视建设项目结构复杂程度和规模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5、10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担保金额为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的10,15,第十六条.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业主应当在承包人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日后7日内解除担保人对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第十七条、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建约责任时.业主可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给予赔偿 业主向担保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原因,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通知14日内对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 逾期未予签复或未要求业主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已经确认,第十八条.承包商在业主就其履约担保索赔了全部担保金额之日起28天内,应当向业主重新提交同等担保金额的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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