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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 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 要求对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对象应当依法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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