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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对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前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对象应当依法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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