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设项目验收第四十五条。规划验线包括基槽验线。地基基础验线、主体二层查验,主体顶层查验、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三 建设工程放线记录,第四十七条.规划验线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情况、二.控制桩位置、三,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四、市政管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 绿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五,市政交通工程平面位置 走向,红线宽度.转弯半径.承台平面位置。定位桩点坐标及控制点坐标平面位置 六。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情况 1、建筑物 构筑物外轮廓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2,建筑物 构筑物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防、市政管线等地下空间工程的距离.3、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和相关数据,4。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局。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每阶段验线合格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中发现违反许可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规划验线.第五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四,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五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包括下列内容,一 规划总平面 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化。停车场库 配套设施等、二。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三.建筑单体,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含地下建筑,平面布置,立面效果、建筑面积,建筑层数 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四.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 五、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十二条。管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包括内容,一 平面位置。管线规格,覆土深度 塔杆位置,二、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三,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十三条。交通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 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 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 二.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三,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