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项目验收第四十五条.规划验线包括基槽验线。地基基础验线、主体二层查验,主体顶层查验,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 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放线记录,第四十七条,规划验线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的拆除情况、二。控制桩位置 三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工程总平面示意图、四 市政管线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五,市政交通工程平面位置 走向、红线宽度。转弯半径,承台平面位置.定位桩点坐标及控制点坐标平面位置 六,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情况,1,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2。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防。市政管线等地下空间工程的距离,3、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和相关数据,4 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局,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每阶段验线合格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中发现违反许可条件的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建设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规划验线。第五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并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二 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四.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第五十一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总平面。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退让距离。建筑间距、出入口位置 道路、绿化。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二,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三、建筑单体、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含地下建筑、平面布置、立面效果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 四,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五.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十二条、管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包括内容、一 平面位置.管线规格、覆土深度,塔杆位置.二 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三,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十三条,交通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 涵洞顶部标高、二 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三,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