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许可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第十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六条,市,县,区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第一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第十九条.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县,区 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或者核准工作,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 土地主管部门应提请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政府批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因原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原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申请变更规划条件,规划主管部门在不违反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重新确定规划条件,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应当进行公示。并征求同级土地主管部门意见,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以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已经确定的容积率.一.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 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和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二 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第二十七条、出让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规划条件.双方持出让、转让合同到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第二十九条,在城市 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的,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 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公共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 侵占电力 通信、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第三十一条、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设置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一次。不得超过1年 期满自行拆除,第三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桥隧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等材料,市政公用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一次性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多子项的组团,小区和厂区建设工程,可以在整体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分期对子项目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方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报请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许可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方案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 方可委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和监理活动,有关部门不予施工许可 房屋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 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第四十条。在乡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县区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 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三,三层以上农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四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规划验收.未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变更许可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兼容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不配套。房屋安全及适用性鉴定不合格。对周边环境形成污染和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不得进行规划变更、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