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理与监测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 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 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第二十四条,监测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并应根据勘察报告 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对监测质量负责。监测记录应规范、监测数据应准确、并及时提出合理意见.报设计 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第二十五条.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第二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必须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