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 确保邻近建 构,筑物 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 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在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住宅或需严加保护的管线时,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 土方开挖等内容。本规定深度以外的基坑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机构按各自职能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邀集设计 施工。监理。市政、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并对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拍摄图像。作出详细的原状记录报告 经各方认可.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凡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地质勘察 桩基施工资料及专家论证意见等,经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第七条,鼓励建设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种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