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第十五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确需修改时,应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 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第十八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基坑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基坑土方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 及时制定并落实处理措施。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