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第八条。从事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九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及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 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第十一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 挖土,降水,环境保护 监测 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应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坑工程的概况和特点。周边环境和基坑工程的平面布置 二,基坑工程设计的依据,采用的标准及计算机软件名称、三.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 四。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五 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六、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七,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八、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项目及其警戒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 监测点的布置,观测周期以及信息反馈,应急处理措施等,第十三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 勘察 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