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竣工规划核实内容第九条.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 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3 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 物业管理设施 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信报箱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4、主要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等、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6.其他规划要求,二 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 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 材料质量,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2 其他规划要求。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1 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 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3。其他规划要求。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用地面积,建.构 筑位置 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2 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 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3 其他规划要求.第十条。本规定中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和,九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及 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在此之前未注明计入容积率面积和商业建筑面积的项目须由市规划局出具计容和商业建筑面积说明函.第十一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二、1000.5000平方米 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三,5000.10000平方米 含10000平方米 之间部分为1,5,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3,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在竣工规划核实时,轴线尺寸在与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基本相符的前提下,不含粉刷层 外墙贴面及外挂,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等原因 规划核实面积以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理后经规划认定尚可保留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由市规划局核定整个项目的规划设计指标和总体容量,测绘单位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 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 由市规划局认定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根据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日照,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程度,若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 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市规划局根据日照分析报告判定对周边建筑无影响的.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 由市建设规划局出具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一律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如超出高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