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建,构,筑物的体量,位置,外形等明显不符合规划要求,构成违法建设的 竣工规划核实前先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予房屋登记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 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的,市建设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公众有权查阅、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第十八条,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