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 备案 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 使用,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 三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