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和设施 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 使用.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 的 二。跨区、县 的、三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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