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县、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