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依托现有企业生产 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 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二、跨区 县,的、三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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