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 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 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5000万元 的.二、跨区 县,的.三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四 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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